返回首页 | 返回本书目录 |

利 未 记

 

注释

 

二十1-27 严重的罪过与惩罚

    本章的内容大部分重复了第十八章,分别在于本章指出了各种过犯的惩罚。对于干犯神和在敬拜神的事上不圣洁(2-625-27节),和破坏家庭的权力和完整性的罪(9-21节),本章都再三地强调。在这方面,我们可以看见十诫那两块法版的影响力。这是各种罪过的根本本质(即干犯神和家庭),解释了惩罚何以如此严重。

    由于以色列作为一个建基于与耶和华所立之圣约上的社会,所以破坏圣约关系的罪过,就等同于犯罪,可以奉国中最高权力──神──的名字来加以惩罚。由于家庭在经历、保存和传达那立约关系上扮演主要的角色,所以破坏家庭的各种行动,无论是严重地漠视父母的权威,或性关系的偏差和混乱,本质上也破坏了作为社会制度之根基的圣约。因此,对此等罪行施加死刑,并不是由于原始的报复心理,而是显出以色列人何等重视圣约〔比较C.J.H. Wright God's People in God's Land Paternoster Press, 1990)〕。在新约里,圣约不再是一个国邦的宪法基础,所以犯罪的本质和刑罚的根据,不再受制于以色列的律例。然而,奸淫、乱伦和侮辱父母在俗世社会中,虽不再是死罪,但新约仍视之为严重的道德罪恶(参太十五4;罗一29-32;林前五)。

    本章中的刑罚分为由社会执行的(受法律制裁);交在神手中的(「剪除」大概指人预期神亲自审判犯罪者,而那罪行按其本质,可能从未曝光;参七25);和对于两种乱伦罪,其惩罚是不能生育。我们若认为这些惩罚的严重程度使人费解,我们应要记得,这些惩罚只应用在某些指定的罪行上。可能圣经所说的是最高的刑罚,犯罪者或许会被判较轻的刑罚。至于蓄意谋杀,律法规定其死刑不可减免至其它形式的刑罚(如金钱的补偿;民三十五31),这表示在其它情况下,以其它形式来代替受刑可能是容许的。在此值得一提的是,若与其它在同期社会法典中发现的残酷刑罚来比较,以色列的律法在许多方面无疑已是极之人道的了。〔对于以色列刑法制度之原则的详细讨论,请参看G.J. Wenham, The Book of Leviticus Eerdmans, 1979),页281及其后〕。

    在此背后的推动力,正如以色列律法的各个方面一样,是以色列民应在列邦之中显出他们的独特性。圣洁的基本要求重复了两次(7-825-26节),而在两个情况下,神都是主语:「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……我是叫你们成圣的」,「并叫你们与万民有份别」。圣洁并不是靠我们的努力去得着的。圣洁是神已创造和赐予人的状态。神的子民要保持神已赐给他们的圣洁,祂是借着应许的恩典和救赎赐给他们的(24节)。这部分的主旨是:「要过分别为圣的生活,因为我已使你们与众不同。要活出你们原来的样子。」

赞助商链接

返回基督教圣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