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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未记第廿五章 

二十五1~55
安息年和禧年
二十五2~7 地得安息 这一套规定每逢第七年休耕田地的律法,与出埃及记二十三10~11对应。然而用安息一词来形容第七年,却只有本段经文。让土地休息的好处,是减低盐渍化(泥土的含钠量)速度──灌溉是盐渍化的主因。土壤养分耗尽和盐量高而成灾,是美索不达米亚田地大幅丢空的原因。在第七年任何耕耘都遭禁止。* 乌加列文献也提到七年的耕作循环,有人认为休耕的概念亦包括在内。然而土地自生的田产,却是全体百姓、雇工,甚至牲口,都可以吃的。这政策可能是每年在同一块田的不同部分实施,使每一部分至终都能休息。
二十五8~55 禧年 每逢第五十年(七个安息年加一年)的标记,是全面取消债务和解放奴隶,并且让一切抵押或出卖的土地归回原主。* 乌加列有关不动产的文件,也显然十分着重土地所有权是永久的。* 赫人和美索不达米亚地区,亦经常(通常发生在新王即位的第一年)宣告地归原主和解放债奴的法令,其中有案可稽的早期君王,包括了吾鲁因宁金纳(Uruinimgina)和安米萨杜卡(Ammisaduqa)。以色列律法的核心观念,是百姓对土地有不可剥夺的权利。土地可以用来还债,但禧年时必须归回原主,正如债奴服事七年便可得释放一样(出二十三10~11;申十五1~11)。这当然可以成为被掳归回之人收复土地的根据,但并不排除在历史的较早期,这习俗已经存在的可能。
二十五23 土地属神和庙宇经济 以色列人居住的全部土地都是 * 耶和华的财产,他们只是蒙授土地的佃户,因此不能卖断给人。到了禧年(五十年一度),所有抵押来还债的土地都归回原主。这人若是已死,他至近的亲属就有责任赎回土地,使之不离本族(二十五24~25;耶三十二6~15)。上述概念与埃及相仿:拥有土地的「神圣」法老,把地授给子民;但这却与美索不达米亚的庙宇经济相对立:个别公民、君王、各神的庙宇都拥有土地。* 汉摩拉比法典提到赏赐的土地,在臣属死后就归回君王。庙宇所有的土地也可授给佃户,佃户必须捐献收成的一部分,才有资格在其上耕种。这种地主身分杂而不一,经常倚靠无权出售土地之佃农的制度,与圣经背后的统一观念并不相符。
二十五24~25 至近的亲属 和合本「至近的亲属」,新国际本作「救赎的亲属」。以色列人既是蒙 * 耶和华赐与土地的佃农,就不能把土地出售。若是抵押一部分来还债,他们的亲属就有责任清偿债务,以求「赎」回土地。古以色列集体性社会素以著称的责任感和团结性,从此可见一斑。耶路撒冷被围时,杰里迈亚代赎他亲属的土地(耶三十二6~15),和路得记四1~12的法律背景,都是这律法实施的案例。土地从此得以保留在大家庭之内,作为他们是 * 立约的社群一份子的表记。拿伯以不敢放弃「先人留下的产业」为由,拒绝将葡萄园卖给亚哈王(王上二十一2~3),可见将土地视为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何等重要。在美索不达米亚(特别是早期),土地往往是家族私有,而非个人的财产。
二十五29~31 城内房屋和村庄房屋的分别 有墙城内和无墙村中的住宅,在法律上归不同的类别。在城中居住的主要是利未人、工匠,和政府官员。买主只能在一年之内赎回所售的房屋。一年之后就算是卖断。同样按照 * 埃施嫩纳的法律,卖掉房屋的欠债者,在房屋再次出售时有首先买回的权利。然而在以色列乡村里面,位于田地和牧草旁边的住宅(直译是「营地」),在法律上却与可耕种的土地同类,因此不得永卖,在禧年时归回原主。这种法律所根据的是两者不同的社会背景,并且了解到都市中的土地不能生产农作物,只能提供住处和买卖的埸所。
二十五38 禁收利息的命令 这律法和其他禁止向以色列同胞借贷时收取利息的命令(出二十二25;申二十三19;请参看该处注释)一样,也是为帮助人脱离破产的处境,避免因为拖欠借款而致身为债奴而设的。它对于金钱和五谷的借贷同样有效,后者通常是在收获之后清偿。此外这些律法将欠债者放在比奴隶和外邦人高一等的层面上,对他们有保留一定程度之尊严和体面的作用(参:申二十三20)。* 埃施嫩纳和 * 汉摩拉比的法典都有为借贷制定的利率(20~33.3% 是常见且算为合理的利率)。但若发生泛滥等天灾,不成文的规定是必须以同情欠债者为由,免除他的利息。
二十五39~55 以色列的奴隶制度 古以色列视永远为奴为最不人道的处境。针对奴隶制度而设的部分,反映律法深明贫困的因由,并且设法用非武力的手段,来处置其受害人。再者这些律法亦没有处理美索不达米亚奴隶制度的主因:战争。容许人在向另一家人借贷金钱或索取服务时,抵押全家人工作能力的惯例,足以显示以色列人对此事的关注。为求避免丧失土地或儿女,欠债者一家可以逐日清还债务。在国家的层面上,以色列力求防止有人欠债累积到非为奴不可的程度。因此,禁止贷款时收取利息的律法,在绝大部分的情况下都是对穷人有帮助(出二十二24;申二十三19~20;利二十五35~37;结十八3)。有时一家人会困乏到一个地步,债主坚持要其中成员卖身为奴来还债(王下四1;尼五1~5)。但这种情况底下所产生的只是临时的债奴,因为律法将人为奴之期限定为六年(出二十一2~11;申十五12~18)。法例对于以色列人贩卖或奴役其他以色列人,亦有所限制(利二十五35~42)。在这种情况下,财政陷入困境的以色列人将会沦落为雇工或契约仆役,但不会变成奴隶──即使主人不是以色列人也没有例外(二十五47~55)。第48节所论之奴隶赎身,美索不达米亚好几处的史料都有提及。
 


基色的柱石

──《圣经背景注释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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