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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未记第廿一章 

二十一1~二十二32
为祭司而设的规例
二十一5 祭司剃须之例 祭司特别受命,要保持自己洁净神圣,因为把祭物献给神是他们的责任。故此,他们的皮肤和须发必须保持完整,没有瑕疵损毁,作为他们圣洁的见证。因此,他们不得参与割伤身体、自拔头发、剃除胡须等迦南人致哀的习俗。事实上,他们如果以任何有失圣洁的姿态出现,都是可耻的(见:亚三3撒但控诉大祭司约书亚的场面)。
二十一7 祭司结婚之例 祭司有特别的规例,不得与曾为妓女的女子结婚(「因作妓女被污」一语表示犯罪者明目张胆;和合本:「妓女或被污的女人」)。此外,他也无权与曾经离婚的妇人结婚。理由可能是在离婚诉讼中,不贞是丈夫所持的主要理由(见:民五11~31;申二十二13~14,二十四1)。
二十一10~14 特别为大祭司而设的规例 大祭司需要持守更严格的 * 洁净规例。为了不致污染己身,他必须避免接触死人,即使不克参与父母的丧礼也在所不惜。一般的哀悼,他更不能参与(见:民十九章,因死人沾染不洁所行的净化仪式)。这规限可能也是故意令祭司不能介入崇拜死人的 * 祭仪。再者,大祭司的妻子必须是处女。她必须从未结过婚,也不得曾经离婚或作过妓女。大祭司受膏,是要在与神交往时,代表全国之 * 洁净。故此,他必须避免接触一切能够玷污他的人或物,好使至圣所不致因此被污。
二十一16~23 排除有缺陷的祭司 有缺陷或瑕疵的牲畜怎样不宜作为祭物(二十二19~22),身体有缺陷的祭司亦同样不可以在祭坛事奉。古代近东每个宗教都要求祭坛的圣洁特区之内保持仪式上的 * 洁净,祭物和在祭坛主持宗教事务的人员都包括在内。故此,祭司必须完全健康,可以自由支配全身功能、心智。因此所有「瞎眼〔包括只瞎一眼〕、瘸腿、被毁容、畸形」之人,都不能担任祭司职务。清单颇为详尽,因意外(骨折、睪丸压坏)、先天因素(侏儒、瘸腿、驼背)、疾病(皮肤病、疮痂)所构成的缺陷,都包括在内。有缺陷的祭司虽然不能接近祭坛,却仍有权分享祭司当得的祭物。
二十一21 神的食物 大部分祭物都有一部分保留作为滋养祭司之用(有关献祭与祭司当得之分的描述,见二3、10,七6、31~34,二十四8~9;民十八12~13、15、26)。有缺陷的祭司即使没有资格参与献祭 * 仪式,依然有权利食用这些神圣的食物,因为他的身分仍是祭司。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文献之中,亦提到神明和服务他的祭司共享祭筵,能够在侍从与神明之间形成特殊的连结。见一章1~2节与三章6~11节的注释。

──《圣经背景注释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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