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首页 | 返回本书目录 |

利未记第十七章 

十七1~16
血与食肉
十七4 流血的罪 可作牺牲的家畜不能在圣幕或圣殿范围以外,按仪式宰杀为平安祭。这禁令有助于防止向他神或在非法神庙中献祭的作为,又能避免在圣所以外杀牲的血可以视作取悦冥界神祇的想法。这人所犯的是在不合法仪式中流血的罪。
十七7 公山羊 这词(和合本:「鬼魔」,参小字)最有可能是指半人半兽(就如希腊神话中之羊人〔satyrlike〕),经常在野外或无人烟之处出没的鬼魔。
十七9 从民中剪除 一般接受的看法,认为这用语反映神会施行合适惩罚的信念。它不是说要对犯人采取任何司法或社会性的行动,而是静待神的作为。
十七11 生命是在血中 美索不达米亚人相信人类最初是由某位被杀神明的血造成的,生命的精华是在血中的概念在此显而易见。然而在古代近东各处地方,却完全没有任何禁戒吃血的规条,也没有仪式用得着血,如献给神明,或作净化礼等。
十七11 血能赎罪 因为当时的人相信生命的精华是在血中,所以血在献祭 * 仪式中能够有净化作用。有关译作「赎罪」之字眼的详细讨论,可参看一章4节的注释。
十七12 禁止食血 食血不难视为吸取另一生物之生命力的行为。这种想法,以及食血能毁灭生命力,使之消散的观念,都是严禁的。反之,生命必须献回它所从出的神那里。
──《圣经背景注释》

赞助商链接

返回基督教圣经